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本公司與樺福、樺富、漢洋建設公司 於100年3月4日簽定不動產解約協議書,解除本公司前向上開公 司所購買之不動產。本公司於100年4月25日收至上開公司民事 起訴狀,請求本公司給付房屋修繕款新臺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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